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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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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法官

2024年12月19日 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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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法官的判案依据和工作内容涉及多方面: **一、判案依据** 1. **法律依据** -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例如在判定是否准予离婚时,若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其中有明确规定的准予离婚情形,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对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也有相关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 **综合考量因素** - **夫妻感情状况**:包括婚前感情状况,如双方如何认识、何时确立恋爱关系等;婚后感情状况,如婚后是否和睦、感情破裂的原因(要详细了解且需明确感情破裂的时间,这对于判断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情形以及是否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意图有重要意义)、是否分居以及分居时长等。 - **家庭财产与债务情况**:要确定夫妻双方的财产情况,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以便进行财产分割;同时也要明确债权债务情况。 - **子女抚养相关**:对于有子女的家庭,要考虑子女的抚养问题,如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方有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等情形可随父方生活),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也可准许;还要考虑双方的收入情况以确定抚养费的多少等。 **二、工作内容** 1. **庭审询问内容** - 会询问婚前感情状况,要求如实简单陈述,如双方认识时间、确立恋爱关系时间、婚前感情状况等。 - 详细询问感情破裂的原因,包括婚后感情发展、感情破裂的具体原因以及感情破裂的时间。 - 询问生育子女的情况,这是考虑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的依据,如双方是否生育子女、孩子目前由谁携带、双方收入情况等。 - 询问双方的财产情况,以确定要处理的财产以及财产分割方式。 - 询问债权债务的情况。 - 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因为调解是法院必经的程序。 2. **判决内容** - 可能涵盖批准离婚请求、分配财产权益、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等多方面内容,但由于每个起诉离婚的案件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复杂性,裁决结果会因案件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 点击下方链接阅读《离婚后前夫成了我的忠犬》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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