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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原则最新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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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原则最新法规

2024年12月09日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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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最新法规下的离婚房产分割原则: **一、一方婚前购置房产相关** 1. **婚前全款购房** - 若一方在婚前购买房屋并付清全部房款,且取得产权证,该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若婚后取得产权证,原则上也认定为全款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这是基于《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即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 - 房屋归登记方所有,但已归还的贷款和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夫妻婚内购置房产相关** 1. **夫妻共同出资购买** - 夫妻婚内购买的房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涉及父母出资购房相关** 1. **一方父母婚前出资并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 属于出资父母子女的个人财产,依据《民法典》第1063条第(一)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父母婚后出资并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 属于出资父母子女的个人财产,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 **一方父母婚前出资并登记在夫妻名下** -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一方父母婚后出资并登记在夫妻名下** -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4项和1063条第3项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5. **双方父母婚前出资,并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 属于一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6. **双方父母婚后出资,并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 目前裁判原则和法律依据暂无明确规定。 **四、一方婚前所有,婚后拆迁获得的房屋相关** - 原则上为一方个人财产,但是产权调换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补差价的数额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进行扩建,扩建面积所获得拆迁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财产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进行添附后又拆迁的,该添附部分获得相应拆迁利益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离婚时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 法院不予处理。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上述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点击下方链接阅读《离婚后前夫成了我的忠犬》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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